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3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晋中医办〔20169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收入的管理,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学校收入,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组织修订了《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          
201642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山西中医学院
201654
 
 
山西中医学院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收入的管理,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学校收入,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部门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任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开展创收,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综合财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服务收益管理活动等。学校各类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各类有偿服务收入如需上缴上级部门或为上级部门代收的等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废旧物资处理收入、收取的补证(卡)工本费(如补办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卡)、代收水电煤暖等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再进行分配。
第五条企业和个人捐赠不在本办法所指的分配范围之内。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办法》,依法组织社会服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各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收入,坚决杜绝部门私设二级财务和小金
第七条学校对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原则: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项目及收入管理
第八条社会服务项目执行立项申报审批程序,经办单位(部门)按照《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办法》立项程序审批。
第九条社会服务项目的收入分配应由经办单位(部门)填写《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部门包干经费使用;涉及面广、项目较大以及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社会服务项目的收入分配,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分配。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服务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以追加预算的形式纳入部门包干范畴,给予部门较大的经费自主支配权,实行谁创收,谁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各项社会服务收入分配额的计算基数是各项收入的实收金额,收入分配一般分为学校统筹使用、单位(部门)留用两部分。学校统筹使用部分主要用于补偿学校水、电、暖、物业、安保等支出;单位(部门)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正常开展社会服务、补充单位(部门)包干经费及单位(部门)绩效性支出等,并明确各部分支出比例,报计划财务处审核,金额较大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单位(部门)使用社会服务收入发放教职工个人绩效,要纳入学校绩效管理范围统一发放。
第三章 收入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各类短期培训班、辅导班、学术交流等,毛收入的90%下拨给办班单位(部门)留用,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杂费的60%下拨给办班单位(部门)留用,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各类社会考试考务费、报名费,按总额的90%下拨给主办单位(部门)留用,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学生活动场馆(中心)、图文信息中心、教室及其它教学科研场所等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总额的50%下拨给主办单位(部门)留用,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图书信息资源对外服务、中外文翻译服务、普通话测试等取得的收入,70%下拨给主办单位(部门)留用,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打字、复印、印刷所得收入的80%下拨给主办单位(部门)留用,其余部分用于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培训费、鉴定费、资料费等收入,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积极承担各类培训、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社团活动等国家专项和公共基金项目,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规定,学校给予主办单位(部门)一定的绩效奖励。具体比例为: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1%的比例计算;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计算;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计算;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计算。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每月末进行社会服务收入统计核算,各单位(部门)要如实填制《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以追加预算的形式下拨给各部门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试行)》(晋中医办〔20122号)同时废止。
 
 
 
 
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表
部门(盖章):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收入总额
上缴学校
留存部门
 
 
 
 
 
 
 
 
 
 
 
 
 
 
 
 
 
 
 
 
 
 
 
 
 
 
 
 
 
 
 
 
 
 
 
 
 
 
 
 
 
 
 
 
 
 
 
 
 
 
 
 
 
 
 
 
 
 
 
 
 
 
 
 
 
 
 
 
 
 
 
 
 
 
 
 
 
 
 
 
 
 
 
 
 
  
 
 
 
 
填报日期
 
部门负责人
 
 
所属期间
 
计财处处长
 
计财处审核
 
   
 
分管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