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3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晋中医办〔20168
 
关于印发《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
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部门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规范、有序,杜绝部门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2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组织修订了《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办法》。
经2016年4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山西中医学院
201654
 
山西中医学院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部门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规范、有序,杜绝部门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2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学校向校外人员或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包括复制费、补证(卡)工本费、培训费、中外文翻译服务费、公共设施使用费、自助洗涤费、公共澡堂服务费等。
第三条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费、专业服装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及开支归口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纪检办、监察室、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各部门收费的报批、核定、检查等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和缴销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各部门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制或使用其他票据。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委托承办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收取。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费。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审批制度。拟收费部门应在确定收费日的两个月前向学校提出拟收费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开支范围、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书面申请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具备立项条件的收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批准后,由收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进价或实际支付的费用收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对有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要采取招标的方法,力求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第十三条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受委托收费单位所需票据应指定专人到计划财务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自购、相互转让、代开票据。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核销,结清后再领取新的票据。单项收费工作结束后,及时审核结算,及时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校内部门之间的互相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结算,并使用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校内结算票据,不得相互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按学校审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上缴学校部分,计入学校收入;分配部门部分,由计划财务处以追加包干经费预算划拨各部门,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绩效、办公用品、资料印刷费、交通费、小型教学及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关的支出。人员绩效的发放标准上报学校人事处核定,校外人员按照劳务报酬发放,校内人员纳入学校绩效方案统一管理。
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计入学校收入。
第五章 收费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新生入学须知》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每年年底,计划财务处、纪检办、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各收费部门当年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票据使用、管理、核销、收支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并将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主动接受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账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按部门私设小金库对待,除没收相关收入外,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中医学院部门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晋中医办〔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