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8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山西中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由财政、上级部门、学校自筹以及合作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具体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重点学科建设、强校工程、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科研项目以及校内科研、重点学科、创新团队、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团队及博士基金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财务校长为组长,业务分管校长为副组长,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办、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实施推进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
   (一)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方案的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核算管理,监督并及时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计处、纪检办负责项目效能的考核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各部门(项目组)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经预算批复部门批准。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经预算批复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校内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用,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支付出版专著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财政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应根据项目实施周期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上报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结余资金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属于净结余的,收回学校,由计划财务处统筹安排使用;属于未完项目结余的,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上级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考核和追踪问效
   (一)计划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纪检办,必要时聘请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评价整体较好的项目组,学校将重点扶持,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因项目组组织不力,影响学校预算执行进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后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将被问责。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组,学校将不再给予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2.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   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七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