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8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山西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工作。该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设备处。
第六条设备处和计财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其中计划财务处主管价值形态资产,设备处主管实物形态资产。学校实物资产实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管、归口管理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设备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从价值角度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及时督促经办部门(人)催收账款,减少坏账,定期核对账目,按规定核销往来款;
(四)配合设备处加强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对设备处提出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学校财力综合平衡后,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和存量资产维护维修预算;
(六)及时进行资产价值核算,正确反映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七)配合设备处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账目,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学校党院办、总务处、基建处、图文信息中心、科技产业处、博物馆等是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1、党院办负责校名、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2、总务处负责对全校土地、房产、室外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以及家具等进行管理;
3、基建处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物资等进行管理;
4、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各学院(所、中心)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的资料进行管理;
5、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成果转化的管理;
6博物馆负责学校文物、收藏品、陈列品等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同时是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责任。其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签、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设备处报送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和资产登记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方式,配备实物资产的行为。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要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经学校批准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于每年 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计划,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汇总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十七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学校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均需到设备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凡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购置成本登记入账。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进行决算并交付使用的,按实际建造成本登记入账;未进行决算而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先按估算成本登记入账,待决算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账。
第十九条对于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按照投资报酬率、市场租金水平等标准确定资产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不得以学校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以学校国有资产为任何单位(包括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此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数量、价值、方式、对方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统一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手续,由设备处、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收益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须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同时须指派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签、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及损失赔偿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校内各部门因发生撤销、合并等变动,原部门须到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各部门资产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发生调动时,须办理资产帐目、实物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在设备处备案。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得离岗。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二)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三)因意外损坏或必须拆除且再无利用价值的设备。
第三十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备处。设备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计划财务处和设备处依据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单项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他处置资产也应尽量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校国有资产管理应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取得、变动、使用等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证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学校内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各岗位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进行处置,校内具体审批权限为:金额在 1 万元以内的事项,由分管校长审批;金额在 1(含1万元)~5 万元的事项,由校长或分管财务校长审批;金额在 5(含5万元)~50 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金额在 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党委扩大会议审批。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