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03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山西中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晋中医办字〔20091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校级课题经费支出的相关规定

(一)校级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材料费:指科研用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发生的出差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差旅费的支出不能超过项目总额的20%

5、办公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消耗性支出,如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打印机硒鼓、墨粉、墨盒等办公耗材以及相关文化音像制品等。

6、专家费用:指项目进行指导、检查、验收、鉴定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家咨询、成果鉴定等各种劳务性支出,该项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和课题管理相关人员。该项支出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

7、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直接关系和必要的其他费用。

(二)校级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购置仪器、设备;

2、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3、项目负责人的津补贴。

第三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科技产业处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其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四条 凡以山西中医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山西中医学院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校及所属单位指定的帐号,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首席负责制,除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立项审批管理外,其余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在计划财务处报账。

第六条 向校外汇出科研经费,必须是科研计划中需要的(建立基地、试验点、观察点、协作点)协作费、劳务费、补偿费等,由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转拨的批件、合同、项目申请书、协作单位的财务凭据办理划拨手续。转拨的经费不予配套。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合同相符,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技产业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技产业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技产业处向计划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十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