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3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合理、合法使用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费时所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禁止自制、自购和违章使用各种票据。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核销、检查、年检等管理工作。校内各票据使用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全校票据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第六条 收费票据一般由计划财务处开具,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部门,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可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送缴核销工作,并接受计划财务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领用票据时,需部门提出票据领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票据管理员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应做好空白和在用票据管理工作。各票据使用部门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并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报告情况,由计划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处理。由于票据丢失或被盗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票据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负责。

第九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校内各票据使用部门在领取新票据时,须交销旧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条 学校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山西省高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机打)”:该类票据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主要是学费、公寓费的收取。

(二)“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该类票据主要适用于学校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

(三)“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该类票据适用于学校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该类票据是学校向省财政厅缴纳学费、公寓费等的专用票据。

(五)其他内部收据、票证:该类票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仅用于学校内部结算,不对外使用。

(六)“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该类票据是接受捐赠专用收据,填写其他内容无效,同时应附捐赠双方所签定的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开具的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山西中医学院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员在领用和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联、缺号或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办理退换手续。

第十三条 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与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写票据时,开具票据应当按照号码顺序,票据内容、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开具没有真实业务的票据,填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全名或盖名章。

第十四条 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如数及时解缴计划财务处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应认真填写扉页规定的内容,将票据的存根整本交回计划财务处,经查验后办理核销手续。校内各票据使用部门应在每年1220日前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与凭证有关的各项内容,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交纳所收款项后方可注销。

     第十八条 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费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  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在票据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票据的领用、开具和保管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票据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三)向当事方询问非法票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除责令纠正外,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票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

(二)出借、出租票据,应没收其所得,停止其继续领用票据,并处以5%~10%的罚金;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票据核销,应责令其及时核销并停止其继续领用票据;

(四)未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及时解缴计划财务处又无正当理由者,视金额大小及问题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票据管理员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票据,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