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3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即学校)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三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在坚持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教职工利益。

第四条 从学校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学校教职工,均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学校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二章   相关税收规定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法规定,以下11种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

45%

13505

(二)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七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条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职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含工资单外发放的岗位津贴等其他所有收入)减去按国家规定的免税所得,再减去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然后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按规定免税的其他所得-费用扣除额(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一条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创收提成以及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绩效工资等。教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教职工,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方法

先将教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计税公式

1、如果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教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教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额-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二条 校内外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个人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发放各类津补贴、教师代课费、劳务补助等个人所得报酬,均由所属主管业务部门按税法规定计算,计划财务处在发放时进行代扣。学校所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按税务局规定时间全额上缴。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做出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