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现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03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规定,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认识现金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规范现金支付行为,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费用支出,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涉及在计划财务处报销支出的业务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所有在编的正式职工均可办理公务卡,职工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的通知》(晋财库〔20116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优先安排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要做到“应转尽转”、“应刷尽刷”。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公务用车的通行及停车等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超额超范围使用现金又无正当理由者,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现金。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计划财务处不预借现金。

第八条 现金报销原则上每周一次,报销现金要提前预约,计划财务处办理提取现金审批手续,上级部门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上缴计划财务处,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允许截留、挪用、坐支,否则视为“小金库”处理。

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做到账目日清月结,每天业务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不准白条抵库。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严格遵守,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对财务人员保管的现金及帐证,财务负责人要不定期进行抽查,了解现金库存及使用情况,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现金管理的部门及个人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者要根据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中医学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晋中医办字〔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