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6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附件1
山西中医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财务收支事项,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除外。
第三条学校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1231止。
第四条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计财处应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执行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学校预算编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各部门应按照当年学校核准的包干项目和年度项目为基础,编制并上报本部门的预算,最后由计财处统一汇总和调整后形成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提交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预算收入管理
第八条收入是学校在开展教学业务、科研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预算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收入预算是将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包括各部门计划外组织创收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计财处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辟筹融资渠道,加强收费管理,科学、合理地预测收入,按照稳健性原则确定预算收入,及时编制收入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计划积极申请预算资金,以确保预算收入的顺利实现和预算支出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法、合理地组织创收,拓宽收入渠道,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各部门计划任务以外实现的各类收入,由计财处组织收取,统一管理,纳入学校预算,但应进行分户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开展经常性收费项目需办理收费许可的,计财处应提前进行收费标准的认可和项目的报批,做到预算收入的合法、合规。财务人员在办理预算收入收款时,要有明显的识别标志,正确使用收据。
第三章预算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和收支综合平衡的要求,根据已经确定的预算收入,作为支出预算的控制总额进行分配,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分配应坚持先维持、后发展,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统管经费、包干经费、重点项目经费、一般项目经费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为鼓励各部门积极开展创收,创收取得的收入按照《山西中医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分配给各部门,纳入学校支出预算,列入部门包干经费。
第十六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开支,各部门办公费、差旅费、业务费、教学组织管理费、科研组织管理费、学生活动费等包干使用,实行“定额控制,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校内项目经费实行“先立项,后使用”的管理办法,分配原则坚持“先年初项目,后临时项目”、“先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
第十八条国家专项经费由计财处根据经费用途进行任务分解和经费分配。
第四章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计财处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计财处进行预算调整、追加经费指标,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计财处应及时筹措资金,并根据资金筹措情况,调控经费支出进度。各部门、院系应严格控制开支,按计划和进度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统管经费的支出,由业务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计财处长审核,校领导依照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包干经费的使用,由部门行政一把手审批后,直接到计财处审核报销。行政处室使用包干经费需经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下达给各部门的校内项目经费和国家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各部门必须保证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具体项目,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或招投标的经费开支,要附上招标、议标或其它审核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暂付款管理,对于需要使用暂付款的经费开支业务,要做到及时报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算;同类业务前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借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财务负责人提交申请单审批,1万元以下借款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借款须经校长或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各部门领导及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支出的控制,计财处定期发布各部门经费支出明细及结余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理;无直接参照依据的特殊事项或新业务应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