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12  内容来源: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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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校区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校区建设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条计划财务处对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2、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争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资金,管好土地出让资金和学校自筹建设资金。
3、严格按规定手续和审批程序办理建设资金支付业务。加强会计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决算预审制度。
4、按照基建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进行记帐、算帐、报帐。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基建资金的收支情况,对基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效益分析,并报告学校领导。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的移交手续。
5、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预决算、施工造价控制、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经济合同的管理
新校区建设过程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行合同化管理,从规划、设计、勘测、各项规费的计缴、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施工等,应签订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经济合同。较大的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签订工程变更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后,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
第五条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
工程预算由基建处根据批准的工程图编制工程概、预算,预测工期和编制工程进度款计划;由审计处审查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费用构成和费用标准。计划财务处根据已审查的概预算编制建设资金用款计划,上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建设资金支出的控制
1、基建项目预算、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项目决算均需审计处进行事前审计;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还应由监察室事前审核。计划财务处参与施工合同条款的商定,重点参与对合同中工程造价、预付款、价款结算方式等条款的商定。财务人员对每一项工程承包合同或中标书的基本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键环节要详细了解。要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实施和进展情况。
2、设备采购原则上不预付款,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下需预付货款时,必须在设备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3、工程备料款原则上不安排,确需安排的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且备料款要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20%之内,工程进行到50%时逐月扣回。
4、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应在招标书中予以注明。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付进度款。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审计后可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剩余的10%为工程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处鉴定无质量问题,且建设工程资料完整无误,可如数支付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5、竣工决算必须坚持预审制度。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先由工程项目监理公司进行初审,基建处复审,复审后报审计处内审。然后由审计处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确定工程总造价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建设资金支出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发生支出时,先由基建处承办人员填写《山西中医学院用款申请单》,写明请款用途和金额,由基建处处长审核签字,送基建会计复审后,计财处处长签字,然后呈送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第八条建设资金支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资料
办理建设资金支出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和相关的资料。建设资金支出时,要提供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经济合同以及收费规定等资料;属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应提供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工程进度款支付要提供施工单位编制的、经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竣工后还应提供审计结论和经审计的工程决算。
    第九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已确认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7、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条会计核算的管理
基建会计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帐户,进行帐务处理,正确运用会计科目,按建设项目核算成本,按规定合理分摊各项费用,按资产分类进行财产移交。严格遵守《会计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事项,及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新校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